【资料图】
本文转自:人民网-深圳频道
人民网深圳5月11日电(陈育柱、刘森君)5月10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深圳住房主管部门拟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
根据《实施细则》,经济状况的核对内容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基础情况、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可支配收入为家庭收入减去不计入家庭收入部分。
《实施细则》规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并明确优待金、奖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八类不计入家庭收入项。家庭财产范围为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实施细则》要求,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虚报和伪造,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核对工作。核对机构通过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信息化核对,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关于核对和认定程序,《实施细则》规定,核对机构向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中载明收入、财产的组成和具体金额。区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核对报告,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将以书面方式告知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没有异议的,住房主管部门将核对结果作为审批的依据。
此外,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时,区住房主管部门不再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
标签: